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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1-03-10 08:30:11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作者: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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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我省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大型风筝、孔明灯等。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内;
  (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生产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
  (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救援等活动外,因国土调查、环境监测、施工作业、气象探测、航空拍摄、大型活动等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报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四、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拥有者、使用者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民航青海监管局:0971-8818487。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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