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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3-12 13:04:44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农机〔202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等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见附件),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4〕28号)等精神,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2.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4.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接受动态监测,相关数据接入我省“苏农云”信息化平台。

4.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申请条件

(一)购机农民本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人员,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民航综飞发〔2025〕1号)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专人保管、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

(四)已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五)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次的作业量(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六)提供县级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我省发布的有关补贴额一览表要求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等执行。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企业向购机者提供购机税控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购机税控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所购机具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四)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细化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要求,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机具核验、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六、政策衔接

(一)2021-2023年购置符合要求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发票日期为准),在补贴申请录入时,按相关要求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各地补贴资金额度另行通知。

(二)2024年1月1日起购置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录入不受原相关补贴资金规模限制。

(三)按照《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4〕19号)文件精神,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增加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从2024年12月13日起执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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