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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9-01 10:41:30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加快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自治区制定了《广西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加快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产品和生产企业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补贴产品要求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补贴产品应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产品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二)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拥有健全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产品生产企业所需条件应在承诺书上予以承诺,并对承诺真实性负责。
  其他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另行发文通知为准。
  二、补贴资金和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广西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执行。
  三、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为农民的,应参加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内容组织开展的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应拥有参加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内容组织的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
  申请补贴的机具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不受本文发文日期影响)应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在申报补贴前,补贴机具应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200亩次(含)以上的植保或播种等作业量。
  四、补贴申报流程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办理事项按《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桂农规〔2024〕9号)中的常规机具操作相关规定进行,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购机者申请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机具产品合格证;
  (四)“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五)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六)不少于200亩次(含)的植保或播种等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七)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操作人员为机主本人的提供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操作人员非机主本人的,除提供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外,仍需提供机主和操作人员的合同、协议等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五、其他事项
  (一)产品产销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兑现自我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因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二)其他实施要求按《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桂农规〔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及自治区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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