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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使用管理
中国农业机械网  2015/12/31 13:17:52   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
                          证明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机安〔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局(厅、委、办),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农业部农机推广(监理)总站,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机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相关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出厂合格证明是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法定证明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加强使用管理,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你单位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1月8日前反馈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njhsajc@agri.gov.cn,传真010-59193341)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suzheng@miit.gov.cn,传真010-66013708)。
  附件: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2015年12月21日
        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局(厅、委、办),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机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相关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证明之一。规范管理合格证,有利于生产企业加强产品一致性管理,方便农民了解产品质量性能,提高牌证管理的准确性,有效防范盗抢、走私和拼装机械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规范合格证及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基本要求
  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合格证由生产企业按参考式样(附件1)自行印制,合格证应包含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机出厂编号及日期、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和整机左前45度彩色照片等。合格证信息内容应填写准确、规范,附加防伪标识,加盖产品检验合格章。其它农业机械合格证式样、内容可参照执行。
  发动机和整机型号及出厂编号设置与打印要求(附件2),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的规定。
  二、合格证的配发和查验
  自2016年×月×日起,拖拉机(含挂车)和联合收割机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当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并标明拓印位置。轮式拖拉机与挂车、手扶拖拉机底盘与发动机可由相应的生产厂家分别提供合格证和号码拓印膜,底盘生产厂家应在合格证上标明匹配的发动机型号和功率。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按期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查验合格证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合格证信息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追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建立全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企业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查询。自2016年×月×日起,生产企业应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传送出厂合格证基本信息。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做好合格证配发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合格证的核查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1.出厂合格证明参考式样 点击下载
  2.出厂编号设置打印要求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 日
  附件2:
              出厂编号设置打印要求
  一、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机(车)架上,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易于拓印。打印字高应不小于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打印起止标记。
  二、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部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打印起止标记。
  三、以上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出厂合格证明中指明。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作者: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编辑:jianxi4    讨论:[农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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